【瀏覽字體: 大 中 小】 發布時間:2022年09月14日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認定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傷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交《工傷認定確認表》;未在規定的時效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或提交《工傷認定確認表》前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法定時效內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受理。
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三條和人社部發〔2013〕34號《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6〕29號《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一份;
2.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3.用人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機關事業法人登記)及相關資質證明材料等復印件;
4.受傷害職工到首診醫療機構治療的診斷證明;
5.受傷害職工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
6.知情人證人證言(證人按手?。?,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其聯系方式;
7.用人單位對工作時間、工作職責、工作范圍的規定(單位加蓋公章);
8.考勤記錄、上下班打卡記錄(單位加蓋公章);
9.事故現場的監控資料(視頻資料須刻盤)、重要畫面截圖(單位加蓋公章)、事故現場照片(單位加蓋公章);
10.勞務派遣單位(含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還需提交用工單位營業執照、派遣協議、《錄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備案表》等;
1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屬于下列情形的還應當分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有關證明、人民法院的裁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等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及上下班路線圖(百度地圖);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者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5.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有效證明;
6.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和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病例;
7.其他特殊情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十級傷殘,享受以下待遇:
什么是職工的本人工資?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傷殘津貼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
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分三個等級,標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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